864
3982
[昨日战况:864:3981]
殡仪馆为狗办葬礼违反“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”的规定,是违法的!!殡仪馆管理条理是针对人的,不是针对狗的!“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”第一条 为推动殡葬改革,加强殡葬管理,引导、规范公民的丧事活动,提倡移风易俗,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四川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、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。第九条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,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、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。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,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、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。在医院死亡的,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殡仪馆、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,并办理遗体移交手续。因患传染病死亡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的有关规定处理。 第十二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,应提交由死者所在单位或医疗机 构出具的死亡证明;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,应提交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 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。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在殡仪馆或火葬场的保存期限,不得超过5日。 逾 期应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。 第二十六条 殡仪馆、火葬场、殡葬服务站、社会公共墓地是社会公 共服务设施,属于殡葬事业单位。由县(市、区)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 设置和管理。 第二十八条 殡葬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, 实行规范、 文明服务,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、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,不得刁难死者亲属。 第二十九条 殡仪馆、火葬场、殡葬服务站、社会公共墓地不得以营 利为目的,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三十四条 殡仪馆、火葬场、殡葬服务站、社会公共墓地违反本条 例规定乱设项目、乱收费用的,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