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6年超女唐笑6月28日下午前往湖南广电大楼,但因为唐笑的进入门卫认为不符合规定,因此与保安发生争执,唐笑大骂“看门狗”等不雅言辞,并生气地踢了门卫私部一脚,恼羞成怒的门卫随后给了唐笑两耳光。两人如此没素质的举动引起网友普遍关注,双方支持者也产生了诸多争论。这个事情和男人是不是应该打女人,武警是不是滥用权力,似乎都扯不上关系。大家要讨论的,更应该是为何一个人可以如此嚣张地把规矩不放在眼里,还有就是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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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超女”,还是“超级女流氓”?
我看“唐笑打武警事件”
评:超女唐笑被湖南卫视门卫打伤,脸有巴掌红印(图)
唐笑,你是我心中的女神,别和素质低的人一般见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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貌似无辜的唐笑!
尽职尽责的武警!
[评论:59条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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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方观点
该打
[07-17 19:51]反方匿名
没有什么好说的,该打,打的好,打的太轻了
[07-17 19:45]反方匿名
顶一个
[07-17 19:37]惠州老盟
唐笑不公开道歉,呼吁网友永不罢休!我们不能在战争年代让勇士去战士,在和平年代让军人受辱!!
[07-17 19:21]反方匿名
讨伐唐小,支持武警,向我们最可爱的军人敬礼~~~~
对这些被惯坏了的人就是应该狠揍,让她长点记性。
[07-17 18:39]反方匿名
对这些被惯坏了的人就是应该狠揍,让她长点记性。
[07-17 18:35]反方匿名
唐笑,荒唐可笑,看看你的嘴脸!是怎样的丑恶!
还是那句话,卫兵代表了国家
[07-17 17:37]反方匿名
唐笑如此行为,代表了他的无知与愚昧,我之前并不了解唐笑是谁,不过,不管是谁,都不应该犯“法”,卫兵,在中国就是保卫国家领土,有着无比的神圣,唐笑的行为,卫兵完全有能力对他实施手段,前面有个人说的很好,幸亏她犯的是电视台的士兵,如果是在边境的,说不定都可以开枪打死她
幸好武警那天没带武器
[07-17 17:33]反方匿名
幸好武警那天没带武器,唐笑太走运了!
[07-17 17:08]反方匿名
武警同志的还击太轻了,对这些被惯坏了的人就是应该狠揍,让她长点记性。
声讨唐笑
[07-17 16:33]联防队员
哨兵神圣不可侵犯!我们声讨唐笑
看看发短信捧出来的都是什么?
[07-17 16:30]反方匿名
真是让花钱得主心寒啊?
一名武警士官为什么偏偏打你?
[07-17 16:28]同为姓胡的军人
一名武警士官为什么偏偏打你?作为一名老兵他不懂得纪律,没有执勤经验吗?只有被真正激怒的情况下,他才可能动手,而且也绝对不可能是主动出手!
[07-17 16:22]反方匿名
这个题目其实不用讨论,电台、电视台、水电煤厂都是国家的重点保护地点(大家应该知道解放军49年解放大城市首先攻占电台就知道广播电台的重要性了-当时还没有电视台)武警给打还真的是客气了,如果换在美国的话保安或者警察就拔枪伺候了看你还敢不敢狂,唐笑的父母就等着通知去收尸吧!!!记得小时候读书的时候有篇文章是列宁和卫兵,卫兵没有见到列宁的证件就是拦住... 不多说了,超女的公民素质应该好好跟上啊
武警这是怎么训练的?!
[07-17 16:07]反方匿名
武警这是怎么训练的?!怎么保家卫国?!看看美国警察把那个叫什么燕都打成猪头了!——什么燕还只是把手放到衣兜里而已,那还没有怎么动呢!我们这还要先被人踢打才还手!!!而且才打她一个手印,你还好意思再在那站岗?你的武警兄弟都要笑话你了!一句话,回去加强训练!!!
超女!!!!!!
[07-17 16:01]反方匿名
打得还不够狠 要再用力!!!让某些人以为自己是什么重要人物!
鼓励唐笑去冲击中南海!
[07-17 16:00]反方匿名
鼓励唐笑去冲击中南海!去踢打那里的“保安”啊!去啊!别在湖南这个小地方唧唧歪歪!证明你是对的,就让全国人民都看到!你连中南海都敢冲击,不是更牛么?!
佩服!
[07-17 15:57]反方匿名
佩服唐笑!既然可以冲击湖南电视台,为什么不弄得响声大一点,去冲击中央电视台?!既然想去冲击中央电视台,为什么不试试去冲击中年南海?!如果你去,我一定在旁边给你录像,并且收你的尸!
规矩是周恩来总理定的!
[07-17 15:55]反方匿名
规矩是周恩来总理定的!一直被严格执行到今天!
[07-17 15:52]反方匿名
支持武警,换成是我也不会手下留情的.部队上要求的就是令行禁止,命令高于一切,认事不认人,不管你是多大有明星,多大的领导也一样!!
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
[07-17 15:52]反方匿名
1 那是武警不是保安. 2 唐某的行为是冲击武警岗哨,强行闯入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,是指以暴力、威助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行为。本罪的构成特征是;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;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;主体为一般主体;主观方面是故意,即明知是正在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军人而对其使用暴力、威胁,迫使其停止、放弃、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正常执行职务。 根据刑法典第368条第l款的规定,犯本罪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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